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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辭退性騷擾的男教授,就夠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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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中國人民大學一名在讀文學博士生在社交平台實名舉報學院原黨委書記兼副院長、博導王某元利用導師權威在工作和學習期間對其實施性騷擾、強制猥褻,並要求與其發生性關系,“因我拒絕,他在其後兩年多時間裡對我進行打擊報復,並威脅我不能畢業”。

7月22日,中國人民大學發布官方通報稱舉報情況屬實,給予王某元開除黨籍處分,撤銷教授職稱,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撤銷其中國人民大學教師崗位任職資格,解除聘用關系,同時,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並將問題線索依法反映給有關機關。


隨後,@平安北京海澱發布情況通報表示:針對“一高校在讀學生舉報其導師涉嫌違法”情況,海澱公安分局已依法介入調查。

今日,當事人回應感謝學校的處理迅速和網友的幫助,但關於校園性騷擾的關注和擔憂並沒有因此而減弱——校園性騷擾並不是偶發事件,每年都有相當多的類似案件發生,卻有相當大一部分受害者無法順利維護自己的權益。




校園相對封閉的環境、教師相對於學生的權威性、涉世未深的學生對於學校與師長的習慣性服從等因素的結合,使得校園性騷擾較一般性騷擾來說更為隱蔽。因此,當本該以身作則、保護學生的教師,成為侵犯學生的元凶,公眾對於學生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有著更深的擔憂。

本期,橙律師即帶大家了解,教師性騷擾學生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學校在此間應當扮演何種角色,以及學生遭遇老師性騷擾該如何維權。




一般法律責任

首先,教師性騷擾行為可以適用《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中的一般條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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